許多廣告制作完成之后自己就是一個作品
如果合同對具體的權利形式約定不明,容易造成侵權或者違約。比如合同僅僅約定使用某部電影制作廣告,但是沒有約定可以對該電影進行修改或者改編,而制作廣告的過程中為了追求特定的效果可能存在對電影進行修改或者改編的需求。這種情況下會出現矛盾:如果追求廣告效果,需要再次與權利人協商,取得相應的授權;如果不愿再次協商,只能放棄廣告效果或者冒著可能侵權的風險。另外還存在著是否事先對合同簽訂人的權利狀況進行審查的問題。
現在很多作品的權利是分散在若干個權利人手里的有的權利人擁有的廣播權、有的權利人擁有的網絡傳達權、有的權利人擁有的署名權、修改權等權利,所以僅僅隨意選擇一個權利人簽訂合同、取得的授權往往是不夠的還需要根據廣告的使用范圍進行權利的審查。
比如一個主要打算投入到網絡中的廣告,如果沒有取得作品網絡傳達權人的授權是很危險的可能會發生糾紛。四、廣告作品的使用問題 許多廣告制作完成之后自己就是一個作品,廣告主往往傾向于在相關合同中把該作品的權利約定為自己所有。但是并非該廣告作品約定為自己所有就可以毫無限制的使用,廣告作品的使用往往還會涉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許多廣告制作完成之后自己就是一個作品
有的廣告在使用時沒有注意到相關合同約定使用的時間與使用的范圍,超時間使用或者超范圍使用,結果造成侵權或者違約。葛優因“順牌涼茶”廣告起訴相關企業的案件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件:葛優簽訂合同成為“順牌涼茶”形象代言人,并拍攝了廣告,合同的有效期為兩年,并且約定了禁止使用的范圍;但是兩年以后,順牌涼茶”廣告仍然在播出,并且擴大到雙方約定禁止使用的媒體之上。
這個案件中雖然廣告作品的著作權可能是歸順牌涼茶的企業所有,但是該企業與葛優的合同對于廣告時間與范圍的約定相當于對該廣告作品使用范圍的限制,如果超出這個范圍,則可能構成侵權或者違約。五、不得侵害他人的其他合法權益 廣告的內容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標權。
許多廣告制作完成之后自己就是一個作品